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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离职协议可以仲裁竞业限制吗

周* 浙江-衢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0.05 17:09:23 313人阅读

签了自愿离职协议可以仲裁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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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仔细审查协议,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地域和期限,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此判断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若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
(三)当单位停止支付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四)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5-10-05 22: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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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自愿离职协议且含竞业限制条款,满足条件可仲裁。先确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地域、期限等且不违法的条款有约束力。

2.单位未按约定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仲裁要求支付;停付达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协议。

3.劳动者违反约定,单位可仲裁要求其担责。

2025-10-05 21: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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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了含竞业限制条款的自愿离职协议,满足条件可申请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具有约束力。当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可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若单位停止支付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也可申请仲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面对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离职协议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复杂,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5 20:1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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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离职协议且协议含竞业限制条款,满足条件时可申请仲裁。关键在于确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若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地域、期限等,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便具约束力。

若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申请仲裁索要补偿;单位停付补偿达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主张解除协议。若劳动者违反约定,单位可申请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竞业限制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单位按约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避免法律风险。
3.双方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05 18:4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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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签了自愿离职协议且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时,第一步需判定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条款具备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有约束力。
(2)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仲裁途径要求单位支付。
(3)当单位停止支付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能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4)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可申请仲裁让其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签协议前仔细审查竞业限制条款,履行中注意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5 18:21:37 回复

您好,关于竞业限制是否劳动仲裁前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民事。因此,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有裁讼上的选择权,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您好,针对您的竞业限制纠纷是否需要劳动仲裁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执行仲裁前置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讼,则此时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作为一个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存在,而不仅限于理解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其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民事。因此,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有裁讼上的选择权,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案例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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