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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打着公司名义销售怎么办

杨* 广西-梧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9.16 06:56:12 353人阅读

离职员工打着公司名义销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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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职员工打着公司名义销售,公司可收集证据、书面通知其停止侵权,拒不停止可起诉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及时与客户沟通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职员工冒用公司名义销售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公司收集如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能证实其冒用事实。书面通知离职员工停止侵权,是明确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若员工拒不停止,公司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其可能涉嫌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公司报案可让其受到刑事制裁。而及时与客户沟通,是为了避免因员工冒用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09-16 11: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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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收集离职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其冒用行为。
2.书面通知:书面告知离职员工停止侵权,说明冒用属无权代理,造成损失需赔偿。
3.起诉追责:若员工不停止,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4.报案处理:行为扰乱市场且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可能涉刑事犯罪。
5.沟通客户:因冒用致客户误解或损失,及时沟通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2025-09-16 10: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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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对离职员工打着公司名义销售的情况,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收集证据:收集该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明其冒用行为。
2.书面通知:书面告知离职员工停止侵权,说明其冒用行为属无权代理,造成损失需担责。
3.法律途径:若员工拒不停止,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
4.客户沟通:因员工冒用导致客户误解或损失,及时与客户沟通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2025-09-16 09:1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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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关键,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能有力证明离职员工冒用公司名义销售的行为,为后续维权提供事实依据。
(2)书面通知离职员工停止侵权,明确告知其行为性质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给予对方改正的机会,也体现公司的合法诉求。
(3)若员工拒不停止,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可有效维护公司权益,弥补损失。
(4)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能从更严厉层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5)及时与客户沟通说明,可消除因员工冒用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维护公司的商业信誉。

提醒:
公司日常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相关权限的管理。遇到此类情况需准确判断行为严重程度,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16 08:2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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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收集离职员工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以证明其冒用行为。

(二)书面通知。书面告知离职员工停止侵权行为,说明其冒用公司名义销售属无权代理,造成损失需担责。

(三)法律途径。若员工拒不停止,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客户沟通。因员工冒用行为导致客户误解或损失,及时与客户沟通说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2025-09-16 07:31:32 回复

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四、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七、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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