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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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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方式是啥

张* 湖南-株洲 房屋租赁咨询 2025.09.02 08:08:23 479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方式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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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有三种方式:
1.按合同约定赔偿。若合同明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法,违约方需按约定支付。比如约定违约付月租金2倍作违约金。

2.赔偿实际损失。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受损方要求违约方赔实际损失,含直接和可得利益损失,且要举证。

3.调整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减少。

2025-09-02 13: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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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方式有按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实际损失、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调整三种。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房屋租赁中,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违约方需依约支付,像约定违约支付月租金2倍违约金这种情况。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不过要对损失进行举证,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另外,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如果大家在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方面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02 12: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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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对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有明确规定时,违约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原则,保障了双方预先约定的赔偿预期。
(2)赔偿实际损失: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受损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损失的存在与大小。
(3)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调整:若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以此保证赔偿的公平合理。

提醒: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违约金条款,出现违约纠纷时注意保留实际损失的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9-02 12:0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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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有按约定赔偿、赔偿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三种方式。按约定赔偿是指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时,违约方需依约支付,如约定支付月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适用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受损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调整方面,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纠纷。
2.受损方注意收集和保存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3.当认为违约金不合理时,及时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2025-09-02 11: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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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仔细查看违约条款,明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若对方违约,直接依据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二)赔偿实际损失:合同无违约金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注意收集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如维修费用发票、预期收益证明等,以此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调整:当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异较大时,受损方或违约方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09-02 09:19:45 回复

(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约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文件,则需要单方发出书面文件。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8、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房东和租客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一两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要提前解约,很多房东会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3)房东的法律权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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