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N+1”补偿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方式。N代表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则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2)在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况中,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适用此补偿。比如因患病导致身体状况无法胜任岗位。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也可按“N+1”解除合同。这要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
(4)当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可采用该补偿方式。
提醒:劳动者申请“N+1”补偿时,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且是否按规定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N+1”补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方式。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时,劳动者可申请该补偿。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协议。
不过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要清楚这些情形,若遭遇类似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工作考核记录等。当权益受损,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结论:
用人单位在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时,满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订立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这些情形,可按“N+1”支付经济补偿,且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上述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相应程序和给予经济补偿。“N”是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经济补偿,“+1”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这既保障了劳动者在非自身过错导致失去工作时能获得一定经济缓冲,也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或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操作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当遇到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情况时,若自身属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形,要保留好医疗相关证明材料,与单位协商经济补偿“N+1”。
(二)若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要查看单位是否有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单位未按此程序操作就辞退,可要求“N+1”补偿。
(三)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积极参与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若未达成协议且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辞退,可申请“N+1”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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