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类盖章主体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进行登记,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加盖本机构印章,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等符合规定的,可找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产权证明并盖章。
(三)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在部分情况下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并盖章,但此类证明效力有限,仅作辅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由负责当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盖章。它们依规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盖章证明房屋产权归属。
2.农村宅基地房屋等,符合规定时由乡镇政府等部门出具并盖章。
3.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由其自身盖章,但证明效力有限,仅起辅助作用。
结论:
房屋产权证明盖章主体因情况而异,不动产权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农村宅基地房屋等可由乡镇政府等盖章,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由其自身盖章但效力有限。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会加盖本机构印章,这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凭证。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等,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符合规定时可出具产权证明并盖章。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能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并盖章,不过这类证明主要起辅助作用,效力不如前两者。若大家在房屋产权证明盖章主体等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房屋产权证明盖章主体因情况而异。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由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盖章,该机构依据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在证书上加盖印章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等符合规定时,由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产权证明并盖章。还有部分情况,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会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并盖章,但此类证明效力有限,仅起辅助作用。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要前往正规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证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2.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房屋产权证明,需按规定向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应明确其作用范围,不可过度依赖。
法律分析:
(1)不动产权证书由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盖章。这是基于规定,该机构对不动产登记后加盖印章,能有效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农村宅基地房屋等符合规定时,由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产权证明并盖章。这类证明适用于特定的农村房屋情况,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房屋产权。
(3)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由社区或村委会盖章。不过此类证明效力有限,只能作为辅助证明。
提醒:在获取房屋产权证明时,要注意证明主体及证明的效力。若对产权证明的效力或产权归属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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