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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对抗强制执行吗

李** 广东-惠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04 04:38:59 332人阅读

借名买房对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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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借名买房的权利义务,详细约定房屋实际归属、出资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
(二)保留完整的资金流水,包括购房款支付、税费缴纳等款项的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出资情况。
(三)保留与房屋相关的所有资料,如购房合同、发票、物业费缴纳凭证等,以证明对房屋实际管理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5-06-04 07: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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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通常无法对抗强制执行。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用他人名义买房并登记其名下,法院执行时多按不动产登记判断权属。
2.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以借名买房主张权利,法院支持难。
3.要对抗执行,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且权利可排除执行,但证明借名事实难,若无书面协议等证据,难获法院认可。而且借名行为可能违法违规,也难获法律保护。

2025-06-04 06: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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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名买房通常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在法律执行层面,法院一般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断房屋权属。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对该房屋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即便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在实践中也较难支持。因为要对抗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且该权利能排除执行,然而证明借名买房这一事实颇具难度,若缺乏书面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支撑,很难获得法院认可。并且,即便能证明借名事实,借名行为本身可能违反政策、法规,同样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而对抗执行。若大家在借名买房方面存在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4 05:4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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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通常难以对抗强制执行。执行时法院多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断房屋权属,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该房屋。
2.实际出资人以借名买房主张权利,法院支持难度大。要对抗执行,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且权利能排除执行,但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困难,若无书面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很难获法院认可。
3.即便能证明借名事实,借名行为可能违反政策、法规,仍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而对抗执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避免借名买房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二是若已借名买房,要保留好书面协议、出资证明等证据;三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应对办法。

2025-06-04 05:0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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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名买房在强制执行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法院执行时通常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断房屋权属,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就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2)实际出资人以借名买房主张权利,获得法院支持困难。一方面,证明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且权利能排除执行并非易事,需有充分证据,如书面协议、资金流水等,若缺少这些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可。
(3)即便能证明借名事实,借名行为本身可能违反政策、法规等,导致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来对抗执行。

提醒:
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进行借名买房前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执行问题。不同借名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6-04 04:56:06 回复

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可以抗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200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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