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单位若不服工伤认定,可从多方面举证。证明职工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重要方向,可通过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资料,来明确职工受伤时不在工作规定的时间和区域。
(2)若认为伤害与工作无关,单位要拿出对应证据。例如职工称因搬运重物受伤,单位可以用工作安排表、证人证言等,证明当天该职工并无此项工作任务。
(3)若主张职工是故意自残致伤,要提供能证明故意行为的证据,如现场人员描述、职工异常行为记录等。
(4)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不然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提醒:
单位举证时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且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不同工伤认定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证明职工所受伤害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可收集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材料。
(二)若认为伤害与工作无关,可准备工作安排表、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主张职工故意自残致伤,可提供现场人员描述、职工异常行为记录等证明。
(四)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可按以下方式举证:
一是证明职工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可提供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
二是若认为伤害与工作无关,需给出证据。如职工称搬重物受伤,单位可提供工作安排表、证人证言等。
三是若主张职工故意自残,应提供证明故意行为的证据,如现场人员描述、异常行为记录等。
单位要在规定举证期限内举证,否则担责。
结论: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需从伤害发生时间和场所、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职工是否故意自残三方面举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时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明职工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方面,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能直观呈现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区域状态。若认为伤害与工作无关,工作安排表、证人证言等可说明职工当天的工作任务情况。若主张职工故意自残,现场人员描述、异常行为记录等则是关键证据。单位在规定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是其应履行的义务,若未能做到,就需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结果,如工伤认定成立等。若单位在工伤认定举证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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