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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特殊约定有效吗

王** 江西-九江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6.01 16:25:26 306人阅读

劳动合同特殊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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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特殊约定通常有效,但要满足条件。约定内容须符合法规强制性规定,像约定不缴社保就无效。
2.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有欺诈、胁迫等情况,让一方违背意愿订立,约定可撤销。
3.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歧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约定,不违法且双方自愿就有效。
综上,约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合法、自愿与明确程度。

2025-06-01 20: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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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合同特殊约定一般有效,但要满足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约定明确具体等条件。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特殊约定的效力判定有明确的法律准则。其一,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像约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明显违背法律强制要求,这类约定自然无效。其二,应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达成约定,若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约定,该约定可被撤销。其三,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易引发歧义。像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特殊约定,只要不违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如果对劳动合同特殊约定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1 19:2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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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特殊约定有效需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约定就会无效,像不缴纳社保这类违反法律强制要求的约定,自然不具有效力。
(2)特殊约定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约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3)约定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易生歧义。例如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特殊约定,只要不违法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特殊约定是否合法、自愿且明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分析。

2025-06-01 17: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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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特殊约定通常有效,但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是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规定的约定无效,像约定不缴纳社保就因违法而无效。二是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约定可撤销。三是约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模糊有歧义。
2.对于企业,制定特殊约定条款前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且表述清晰;签订时保障员工平等自愿表达意愿,避免使用不当手段。
3.对于员工,签订前仔细审查条款,对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部分及时与企业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01 17:4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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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劳动合同特殊约定时,务必确保约定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避免出现如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类违反法律强制要求的条款。
(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杜绝在签订过程中出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保证双方是基于真实意愿订立约定。
(三)约定内容要明确具体,防止模糊不清、容易引发歧义,特别是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特殊约定更要清晰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06-01 16:46:42 回复

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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