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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多少

兰* 四川-巴中 房屋租赁咨询 2025.05.29 09:39:54 487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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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以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认为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三)当合同无违约金约定时,可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如临时租房费用的票据等,以此确定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05-29 14: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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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可先由双方协商,合同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若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法院判断违约金过高时,会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通常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认定过高。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像延迟交付房屋使租客产生临时租房费用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2.发生违约时,受损方要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
3.若对违约金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5-29 13: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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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先看合同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确定,约定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确定方式多样。若合同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造成的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法院判断违约金过高时,会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一般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高。要是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就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像延迟交付房屋使租客需临时租房产生的费用等。如果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遇到违约金相关问题,难以自行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29 12:3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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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的事先约定。
(2)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法院在认定违约金过高时,会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一般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能会被认定过高。
(3)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可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比如延迟交付房屋使租客需临时租房产生的费用。

提醒: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发生违约纠纷时,注意收集实际损失的证据,若对违约金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9 12: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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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协商,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时,会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一般超过损失30%,可能被认定过高。

3.合同无约定时,按违约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像延迟交房租客临时租房费用就属实际损失。

2025-05-29 11:03:41 回复

租赁合同解除后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何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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