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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原告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有效吗

梁** 辽宁-本溪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5.26 16:17:06 469人阅读

开庭原告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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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只有证据复印件无原件,证明力低。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物证要提交原件、原物。没原件且对方不认可复印件,法院一般不采信。

2.特殊情况,若其他证据能与复印件印证形成证据链,或对方承认复印件内容,复印件也可能被认可。

3.原告应尽量提供证据原件,无法提供时,要积极收集其他证据佐证复印件。

2025-05-26 22: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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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仅有证据复印件证明力弱,若无原件且对方不认可,法院通常不采信;但有其他证据印证或对方承认,复印件也可能被认可,原告应尽量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则收集佐证。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正常情况下,仅有证据复印件而无原件,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若没有原件,同时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不认可,法院一般不会将该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有其他证据能和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内容,复印件也可得到法院认可。所以原告在诉讼中要尽量提供证据原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就需要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对复印件进行佐证。如果在证据收集和使用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05-26 21:0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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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仅有证据复印件且无原件时,证明力弱。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书证要提交原件,物证要提交原物。若没有原件,对方又不认可复印件,法院一般不采信其作为定案依据。
(2)存在特殊情况。若有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复印件可能被法院认可;或者对方当事人承认复印件内容,其证明效力也能得到确认。
(3)原告应尽量提供证据原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需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对复印件进行佐证。

提醒:
提供证据时尽量准备原件,若只能提供复印件,要及时收集其他证据佐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6 19: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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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有证据复印件无原件时证明力通常较弱,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物证一般应提交原件、原物,对方不认可复印件的,法院通常不采信其作为定案依据。
2.存在特殊情形可使复印件被认可,一是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内容予以承认,此时复印件证明效力能得到确认。
3.建议原告尽量提供证据原件,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需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对复印件加以佐证,以此提高证据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

2025-05-26 18:2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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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尽量提供证据原件,避免因无原件而使证据证明力弱不被法院采信。
(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加复印件被认可的可能性。
(三)若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内容予以承认,可借此确认复印件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025-05-26 16:32:25 回复

解答如下,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传真件和扫描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一般需与其他证据。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你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你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扫描件也只是,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复印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证据法领域分析  1、证据的形成:扫描件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与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应由形成人负相应的说明或证明义务;并且,各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均具不同的证据效力;扫描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难以判断。  2、证据效力:无疑具证据资格,但除非对方承认或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定案的根据。即: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  3、证据法上请求权:若原件、被扫描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义务;若为不同人(比如说诉争双方)执有的,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若原件执有人不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提供人可以要求其提供,此时扫描件亦可作为一种证据线索;若原件执有人拒不提供原件又不承认扫描件内容的,由法官依证据规则推定;若双方都仅执有扫描件的,按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处理。  4、合同法上电子数据形式的规定,是实体法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方法,其前提,正是以证据法上能证明合同存在并真实为前提的。故,不能从合同法条文直接推出证据法上效果,否则是倒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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