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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具体有什么规定?

黄** 辽宁-本溪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16 14:29:57 283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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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具有补偿性,旨在使受损失方处于合同已如约履行的状态,进而保护非违约者的合理利益。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认为,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是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以赔偿受损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理论上讲,完全赔偿损失是提高违约成本的一种选择,能够在经济上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合同当事人有效履行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赔偿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但在合同法中,引进了有限制的完全赔偿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利益受损方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违约损失赔偿并不限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在内。对于可得利益的基本特点,以及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笔者结合本案做如下分析:
(一)可得利益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可期待利益
首先,可得利益是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不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
其次,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它具有可预见性。所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将来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可得利益便能转为实际的利益为当事人所得到。
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广告公司虽然之前与被告驾校有过合同解除的诉讼,且已经获得了驾校违约的损失赔偿款,但是从其本次的诉讼请求来看,系其主张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另案诉讼,与之前审理的合同解除之诉并不冲突,也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合理预见原则
实际发生的损失通常容易确定,但可得利益却具有相对不确定性。英美法中对于判断和预见损失采用的是以“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为主体的标准,即以无利害关系中的客观人作为判断和预见损失的主体。也就是说,以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合理人本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来确定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从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采取的是“合理预见”标准,但法律没有进一步界定“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具体标准,这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理上看,“合理预见”强调不是受损失方因违约方违约被剥夺的全部利益都包含在损失赔偿范围内,只有当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才能认为损失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对这部分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失是不可预见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也不对这些损失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法院还倾向于遵循“确定性”原则,即可得利益的预见不仅需要在主观上是可能的,还需要在客观上是确定的。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发生使非违约方丧失了某种利益,若无该违约行为,这种利益在通常情况下是势在必得的。此时,非违约方需要对这种“客观确定”和“势在必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广告公司提出被告驾校应对双方合同解除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因为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同意其在他方场地安装具有自主产权的广告牌,这些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悉广告公司建立广告牌是用于生产经营、发布广告,可以产生利润,也能够证明被告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如果他方违约,必将造成广告公司经营利润上的损失。同时,原告提供其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为证据,试图证明因被告驾校违约,已实际上使得其与他方的合同无法履行,进而主张己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经审理法院分析认为,拥有广告媒体的经营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发布广告并获得收益,并且原告广告公司提供的这两份合同中所约定的广告发布地点均不包括被告驾校校区,原告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影响了其与他方的合同履行,更无法证明其由此必然产生财产损失。故,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获得利益存在足够的可能性或是必然性,无法证明这种可能产生的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就是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

2018-03-16 14:3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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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一、不当得利的证据我国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若遇汇错款或者借款转账后对方不肯出借条等情况,汇款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汇款凭证;报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若是转账后对方不肯发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约;二是因未签合同要求对方履约在法律上存在障碍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汇款人同样应注意搜集前述证据材料,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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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公式的具体依据方法是什么?

    专业解答可得利益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的区别,由于交易的性质、实现经济收入的目的有所不同,会在具体案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损失计算、经营利润损失计算和转售利润损失等多种情况。

    2024.09.02 20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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