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济南法律咨询 > 济南工伤赔偿标准法律咨询 >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是怎样认定的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是怎样认定的

杨* 山东-济南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4.23 10:52:02 394人阅读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是怎样认定的

其他人都在看:
济南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济南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一般有这几种情况。一是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业务给没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承包业务中因工伤亡,用工单位要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负责。三是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没相应资质的单位,这些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时会全面审查各方法律关系、劳动管理等因素,按照上述规定,判断用工主体是不是要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总之,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谁该为工伤赔偿负责,能让工伤赔偿责任更清晰,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04-23 17:30:02 回复
咨询我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把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用工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这些个人或单位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建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审查各方法律关系、劳动管理等因素,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用工主体是否需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

2025-04-23 17:27:11 回复
咨询我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认定有几种常见情形。首先,要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了工伤甚至死亡,那么用工单位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有,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这些个人或者单位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建设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全面审查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然后依照上述规定,来确定用工主体是不是要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当遇到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认定的问题时,就要看是否符合这些情形,以及法院依据相关因素审查后的判定结果。

2025-04-23 15:34:01 回复
咨询我

工伤赔偿里用工主体责任咋认定?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首先,要是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把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没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干承包业务时受了工伤甚至死亡,那用工单位就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个人挂靠别的单位对外经营,他聘用的人员出了工伤事故,被挂靠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有,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没相应资质的单位,这些个人或单位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建设单位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判决的时候会全面审查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管理等各种因素,然后按照上面说的这些规定,来确定用工主体是不是得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简单说,就是得根据这些情况和规定,看看到底谁该为工伤负责,维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

2025-04-23 13:50:54 回复
咨询我

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把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该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因工伤亡,那么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次,要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进行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再者,当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此个人或单位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建设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法院判决时,会全面审查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劳动管理等诸多因素,依照上述规定,来判定用工主体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工伤赔偿用工主体责任认定方面的严谨性和公平性,确保各方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2025-04-23 12:25:3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工伤申报的主体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什么

    专业解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责任主体包括雇主和在职员工。企业需在事故发生或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30天内申请;若雇主未履行,受伤员工及其亲属或工会代表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4.08.21 1175阅读
  •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什么,法律上怎样认定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什么,法律上怎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2024.02.19 4554阅读
  • 工伤认定程序的工伤申报主体是什么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认定程序的工伤申报主体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02.23 1967阅读
  •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谁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2024.02.20 2255阅读
  •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谁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2024.02.22 1896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