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房产开发公司将要注销,安排了名下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但是工资不合适,这种情况能要求补偿吗?当时没有签合同,至今工作9年多了
经济补偿的依据:房产开发公司将要注销,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公司安排员工到名下物业公司工作,工资不合适,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九年多,应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公司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不过,需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没签合同工作 9 年多挺麻烦。房产公司要注销,安排去物业公司但工资不合适,可先和公司协商补偿,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去劳动仲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合理补偿,毕竟工作这么久了,应该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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