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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时,要明确哪些内容?

吴** 河北-邯郸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9 14:33:29 18人阅读

我有一个表叔最近找到了一份工作,准备签订劳务合同,他不知道活动中哪些内容是比较重要的,所以他就想问一下,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时要明确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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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时需要明确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至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2018-03-09 14: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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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
以上就是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时需要明确的事项。

2018-03-09 14:34:29 回复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服务期、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通过对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代理,有些案件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明约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但在人民的审理过程中,却得不到人民的裁判认可,往往以保险公司的败诉结果告终。免责条款并不能真正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是成为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时对客户拒赔的合法理由,从而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使保户将保险公司推向法庭被告席。如何实现责任免除条款能真正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被客户推上了被告席仍能处于不败之地根据审判实践,保险公司败就败在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责任免除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成为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审理中胜诉的关键所在。《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专门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强调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如果发生该类范围的事故或事件时保险人仍要承担保险责任。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认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仅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实践中有些案件尽管保险人已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时过境迁到了法庭诉讼的时候,保险公司并不能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之投保人如违心的陈述保险人并没有向其作出解释,其并不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就避免前述情形的出现,建议:投保人在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合同中订有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另拟定一份就免责条款的书面声明(具体内容附后),由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留存。或者在对投保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时保留可以再现的视听影像资料。以有形的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履行了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而且投保人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已然明了。实现免责条款不再形同虚设,真正的免除保险公司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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