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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2款,是指借贷拘留解除劳动合同: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但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那么司法机关应当无罪释放。而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02-28 12:5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