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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48小时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刘** 辽宁-大连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1.05 05:29:02 436人阅读

工伤鉴定48小时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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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中的“48小时”规定意义重大。它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判定此类特殊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时间界限。

然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1. “突发疾病”的界定不明确,何种情况才算突发疾病,缺乏清晰标准。
2.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抢救的连续性存疑,中断抢救是否重新计算时间等问题有待明确。

针对这些争议,相关方应积极应对:
1. 企业和职工家属等要注重收集证据,如医院诊疗记录、病历等。
2. 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若对认定结果不满,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2025-01-05 10:0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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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明确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这是确定该特殊工伤情形的重要时间起点。
2. “48小时”适用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界限。
3. 实践中存在争议,“突发疾病”的界定缺乏统一明确标准,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认定;“抢救的连续性”问题也易引发分歧,何为连续抢救需要进一步明确。
提醒:
遇到此类工伤认定争议,各方要注重证据收集,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借助法律途径解决。

2025-01-05 09:4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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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明确是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相关方要清楚知晓,在涉及此类工伤认定时准确把握。
(二)对于“突发疾病”的界定争议,相关方可以从疾病发作的突然性、与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的关联性等方面收集证据。比如职工是否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病,发病前是否有过度劳累等与工作相关的因素,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突发疾病”的辅助证据。
(三)针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抢救的连续性问题,要着重关注医院的诊疗记录。记录中关于抢救措施的实施时间、间隔、是否有中断及中断原因等内容,都能反映抢救的连续性情况,相关方应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作为证据。
(四)一旦出现工伤认定争议,企业和职工家属等相关方要积极收集各类相关证据材料,像医院完整的诊疗记录、详细的病历等。这些材料能更客观地反映职工发病及抢救的真实情况,对工伤认定有重要作用。
(五)相关方在收集好证据后,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能被顺利受理和审查。
(六)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明确了“48小时”这一关键时间界限在工伤认定中的作用,为相关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025-01-05 09:2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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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工伤鉴定里,有个关键的“48小时”,它的起算点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不是随便定的,是针对特定情况而言。
2. 具体来说,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生病然后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却没救回来这种情况。这“48小时”是判断这类特殊情况是否算工伤的重要界限。
3.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规定存在不少理解和争议。像“突发疾病”怎么界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中抢救是不是连续的等。
4. 要是碰到工伤认定有争议,企业、职工家属等相关方得积极收集证据,像医院诊疗记录、病历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诉讼解决争议。

2025-01-05 07: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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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鉴定中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是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时间界限,实践中存在争议,相关方可收集证据申请认定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解析:
1、“48小时”规定源于相关工伤认定法规,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从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旨在清晰界定工伤范围,保障各方权益。
2、“突发疾病”界定存争议,比如疾病发作的突然性、诱因等如何判断;“抢救的连续性”也有模糊地带,不同理解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3、当出现此类争议时,企业和职工家属要重视证据收集,像医院诊疗记录、病历等都是关键证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重要一步,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遇到复杂的工伤认定争议,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5 05:46:2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鉴定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问题解答如下,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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