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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售合同换房本要多久

王** 辽宁-鞍山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27 03:47:58 411人阅读

商品预售合同换房本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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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缔结房屋买卖合约这一环节至关重要。生成了这个合约并不意味着购买方已经真正拥有了房产,只有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完备之后,购买人才能依法享有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限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的业务,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接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开始计算的不超过30个自然日内予以完成。

2024-10-27 07: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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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房地产销售业务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合同经双方确认并签署完毕后,买方仍需履行相关手续完成过户登记,此时才算真正获得了该物业的所有权。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具体期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的工作。

2024-10-27 06:0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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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双方需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正式生效之后,买方尚需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方可获得该房屋的最终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具有一定期限,具体规定并未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然而,根据2015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10-27 05:09:37 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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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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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黄金版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条件包括:合同签署方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系在各方真实意愿下达成;以及,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在此前提之下,房屋买卖合同才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应并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文书。

    2024.10.18 18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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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黄皮合同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它特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开发商针对尚未建造完成或业已竣工的房屋进行公开销售,并通过此贸易行为使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由开发商转向买方,而作为回报,买方则需依约支付相应的房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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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6 14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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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6 13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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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以按揭方式购置房产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通常会被划分为四份。在合同的末尾一页,将对每份合同的归属进行明确的标注。其中两份合同将分别递交给房屋管理部门和负责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进行备档备案;另外两份则分别交由卖方及买方持有保存。在此过程中使用的通常为副本形式,而非原版合同。

    2024.05.26 11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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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1 1071阅读
  • 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 (3)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 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2025.02.17 1176阅读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本内容要包含什么

    律师解析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开发商和购房人身份,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 2.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预售商品房的面积。 4.房屋使用性质。 5.房价。 6.违约责任。 7.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8.纠纷解决方式。

    2025.02.11 8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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