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预售合同出现解除争议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可优先选择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亦或向相关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投诉寻求帮助。然而,若经协商和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则应依据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向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诉讼。反之,若当事人未能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本身存在效力瑕疵,那么他们便有权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10-27 06:27:00 回复
倘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问题,各方当事人首先应积极寻求和解以解决争端,或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其从中斡旋和协调。如果经过友好协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依据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裁决申请。若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并未就争议事项签订过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该仲裁协议归于无效,那么,他们仍然有权选择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纷争。
2024-10-27 06:02:04 回复
解析:
若出现解除预售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也可选择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权申诉,若经过上述两种途径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则依据先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但如无仲裁协议或是仲裁协议效力不存在,则可直接提起诉讼,由房屋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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