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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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付了定金额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可以申请全额返还。
然而,若是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之后突然出台了限购政策,致使买方原本具有的购房资格被取消或者减弱,在此种情形下买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先缴纳的定金也应该予以原数偿还。但是,如果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经出台了限购政策,那么买方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时定金原则上可以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倘若未获得购房资质却事先支付了定金,通常情况下是可进行退还操作的。
然而,若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恰逢实施新的限购政策,致使买方由原本具备购房资质转变为不再具有此项条件者,那么买方便无需因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所缴纳的定金也应当被全额返还。而如果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公布实施限购新政的话,买方则需要对这一变化负责,此时定金可能无法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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