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除不可抗力之外之其他种种原因导致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承担违约责任。若开发企业逾期未达60天以内者,则须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60天以上,业主则有权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立刻于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第60日内全数返还购房款项,并按照已付购房款项的百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需依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非不可抵抗因素引发之原因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预定时间交付建筑物时,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具体而言,当违约逾期未超过60个自然日内(以合同签署当日为起算点),开发企业应每日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之上时,业主则拥有单方面解除购买合同的权利,开发企业应自收到业主发出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还须按照已支付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仍需每日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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