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通知,以期促使开发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赔偿因逾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倘若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证明材料,则业主可以选择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所应收到的利息收益,此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业主可选择向其发出措辞严厉的催告通知,以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合约义务,如在超过承诺交房日之后的赔偿损失等。若经多次催告后开发商依然无法按时履约,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则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本金及其利息,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
2024-10-10 15:57:39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