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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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阁下有权依法启动司法程序。针对房地产领域内涉及特定房屋为标的的诸多类型的纠纷,诸如确实权、买卖、租赁、典当及抵押等事项所引起的纷争,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各种事宜,如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等问题引发的冲突,再加上涉及到侵犯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侵权维权诉讼,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同时,当事人亦可自主选择使用其它解决争议的方式,而这些潜在的可行途径就包括了调解与仲裁两种手段。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您拥有法定权利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在此类房地产纠纷中,以特定房产为标的物的各个类型的案件,诸如确定产权、交易、租赁、典当和抵押等,以及涉及到土地领域的各类案件,如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以及涉及侵权之诉的纷争,比如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侵犯,均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选择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具体的可能适用途径包括调解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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