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房屋面积误差这一事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内容,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的,则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未对该事项作出具体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则可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买方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同时,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种情况下,买方的请求将会得到支持。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又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买方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并将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卖方需向买方进行返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四条款之规定,当出售方所提供使用的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房屋买卖合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双方如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在合同中并未作出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则应当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以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购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售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当由出售方返还给购买者;而对于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当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在我国,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相关国家法规明文规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方应当交付给买方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买方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同时,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买方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卖方需要返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以内的部分,允许误差为3%;超过1000平方,不超过5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2%;超过5000平方,不超过10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1.5%;10000平方以上的部分误差1.3%;并且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不能超过500平方。不过不同城市的允许面积误差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区别,具体如何规定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规划部门。
律师解析 交付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退房的,由卖房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由买受人或者卖房人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补足或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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