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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鉴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环境的特殊性,众多房地产业界的开发商为了增加购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信任感与稳定性,往往会选择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采取认购协议、订购协议以及预定期限购买等方式来收取买房当事人支付的定金。如果买方当事人不能遵守承诺,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签订的全部手续或是就相关条款未能达到双方共识,那么大部分开发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定金。显然,这种定金或订金的规定对买方当事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使他们在签署合同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常常在面对定金无法返还的巨大压力之下,不得不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勉强接受开发商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这无疑使得个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完全体现在合同中,从而破坏了合同公平、公正性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024-10-06 16: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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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当下我国楼市环境的日益变化,各大房企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的稳定预期以及承诺效力,普遍选择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过认购书、订购书以及预定期限购买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然而,如果购房者未能如约履行承诺,无法按时完成合同签订程序或者对相关条款存在分歧,大部分房企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定金。显然,这种定金或订金的规定对购房者颇为不利,使他们在签署合同时陷入被动境地,常常在面临定金无法返还的巨大压力之下,不得不违心接受开发商提出的不合理条款,导致个人真实意愿无法充分体现在合同中,从而破坏了合同公平、公正性这一基本原则。
2024-10-06 14:5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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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复杂环境,许多开发企业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能够获得稳定的预期效果和明确的承诺保证,往往会在与消费者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采取各种形式如认购协议、订购协议以及预先设定购买期限等方式,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定金款项。然而,如果消费者未能按约履行相关承诺,导致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双方共同商定的合同签订工作,或者在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那么大部分的开发企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定金。显然,这种定金或订金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使他们在签署合同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常常在面临定金无法退还的巨大压力之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初衷,被迫接受开发企业提出的一些不太合理的条款,这无疑会影响到消费者个人真实意愿在合同中的充分表达,进而破坏了合同公平、公正性这一基本原则。
2024-10-06 14:2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