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交付受到拖延之情况下,业主有权向开发者递交【催告通知】,以强调其遵守承诺,迅速完成房屋交付与相关补偿支付等事宜。若催告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就此提出合适理由,那么,业主便有权解除先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者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项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违约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则业主有权向其发出交付催告通知,以期方能敦促开发商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并赔偿因迟延而导致的额外损失。经催告之期限截止三个月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承诺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业主有权宣布解除购房合约,并且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对应的银行利息,同时须对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行为负责。
2024-10-06 13:1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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