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购屋者本身之因素而无法进一步购置房产,则无法申请退回定金。除非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相应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其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该方无权要求收回所付定金。然而,当由于非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得以签署时,卖方应向买方全额退回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若因购房者自身缘故而无法进行后续购房事宜,则其无资格向对方提出退还定金之诉求,此乃根据合约所定。依据相关法规,任何一方在签订定金协议后未按约履行债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以致影响到合同原设定之目标,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定金。然而,若由于非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卖方需依照法定程序将定金如数奉还予买方。
2024-10-05 13:18:0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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