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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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地产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则权利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晓或应该知晓房地产品牌尚未按时交付房屋之日开始计算,且诉讼时效为三年。然而,如果权利人在其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未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迟延交付的房产方面的诉讼时长应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延迟的日期算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项诉讼期限为三年。另外,如果当事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已经超出了二十年,那么这类案件便不再受司法保护,除非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方可适当予以延期。
2024-10-05 08:47:5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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