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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举证责任主体不包括几种

杨* 陕西-延安 合同订立咨询 2024.09.26 08:34:40 480人阅读

仓储合同举证责任主体不包括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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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咱们说的仓储合同的证据责任主体,就是指这个存货人和保管人两个人。一般的情况下,像那些跟这个仓储合同完全没关系的第三方,比如说既不是存货人也不是保管人的别人,他们就不算在里面。还有,像那种从头到尾都没参与过签订或者是执行仓储合同的那些个外人、单位什么的,也都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内。

2024-09-26 1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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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里边儿的证明责任一般都在存货人和保管人这儿。很少会涉及到跟这个合同一点儿关系都没有的人,比如说那些既不是存货人也不是保管人的人们就不会被牵扯进来。还有就是那些在签合约和履行期间根本没出过任何力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些也都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2024-09-26 10: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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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仓储合同纠纷案件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常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二者之间任何一方。一般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到与仓储合同本身无直接关联性的第三方,诸如既不是存货人亦非保管人的其他人士。
另外,对于那些并未参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与合同本身并无明确关联的机构或自然人也是排除在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24-09-26 09:2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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