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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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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房产纠纷律师什么价格

席** 重庆-梁平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9.16 12:29:17 412人阅读

栾川房产纠纷律师什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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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房屋买卖契约所引发的争议、所有权确认之争、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抵押借贷等各类涉及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纷争,皆可向地方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请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因其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应依此法律规范进行受理与裁决。第一百二十条则对起诉程序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时,需依照被告方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原告在书写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申请,此时法院将负责将其口述内容记录在案,并向被告方传达相关信息。

2024-09-16 15: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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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所有权确认、租赁协议、抵押贷款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引发的民事争议案件,并且此适用该法的所有规定。同时,根据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欲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且应按被告人数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如遇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也可选择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024-09-16 13:3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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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我们将详尽地阐述关于房屋买卖、产权确认、租赁、抵押等各类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因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具体而言,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上述类型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第一百二十条也详细规定了起诉的具体程序,即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遇到实际困难,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024-09-16 13: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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