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方面,我们有以下几种可行的策略:
首先,守约方可以迅速地向违约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次,当违约方收到该通知并且未能立即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尽管竟仍试图让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这种无理请求,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策略如下所述:
首先,当守约方发现另一方有可能违反合约约定时,应立即通知其停止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收到终止执行通知以后,既没有提出合理的担保措施以证明其有能力继续执行合同,又未能恢复其原有的履约能力,却仍然强行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拒绝该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以下两种途径可供参考:
首先,守约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另一方发出中止履行合同的正式书面通知;
其次,当违约方收到此通知后既未能按期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恢复履行能力,又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守约方可对此提出异议,择优选择解除合同权来解除合同关系,同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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