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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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一房二售带来的纷争,权利主张方须秉持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若购房合约被判定为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率先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的买方将有权获取房产。
然而,当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因无法实现债权而遭受损失的购买者,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发生一房二卖的纷争,当事双方应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一般的情况下,如果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房产证上率先进行登记的购买者将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于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因无法实现债权而遭受损失的购买者,也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在涉及到房屋买卖的纠纷中,若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并采取适宜的法律手段予以解决。通常来说,如果购房合同具有合法性且被认定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完成房屋所有权手续登记的购买者,将有权获得所购房产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那些因无法实现债权而遭受损失的购买者,该方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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