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缴纳了定金能否予以退还?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则出卖人有义务向买方返还定金。
然而,当市场调控或其他原因致使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时,这便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因此,如果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卖方应无条件地退还定金给买方。
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纳定金后能否进行退款处理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导致之情势而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署,则出卖人应依照约定将定金金额全数退还给买方。
然而,倘若由于楼市调控政策或其他紧迫性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购房资格并造成合同无法如期执行,那么此类情况便可视为非当事人双方原因引起,此时买卖双方皆不得强求继续执行购房合同,出卖方亦须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定金给买方。
解析:
若无购房资质却支付了定金,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因有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之因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得以签订的情况下,卖方应将所收定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然而,如果因楼市调控或其他各类原因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的情形,这便属于双方都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从而使得购房合同无法再续执行。在此种状况下,卖方理应全额退还买方所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