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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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楼期限延迟并且存在逾期交房情况时,应依据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赔付处理,通常赔付比例在房款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之间波动;
此外,还可以借助天数作为计量单位,通过已付款产生的利息数额来计算自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直至实际收楼之日的应付金额。
如若交付期限有所延迟,而导致逾期交付,则应依照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之间的比率进行赔偿。所需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另外,也可以考虑以下方式进行赔偿:即以天数作为基准,按照已付款项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直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进行相应的计算并支付。
解析:
对于未能按时交付之房产,若逾期交房时间有所延长,应参照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比例进行精确计算。亦或是以逾期天数为基础,依照已支付款项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直至实际交房之日间计算并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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