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依照购房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交房期限作为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依据。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屋,经过合法程序的书面通知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月内,仍然尚未履行义务并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话,购房者有权选择解约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倘若在上述催告过程结束后的第三个自然月之内,开发企业如期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则不能按照前述方式行使解除权,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对超过原定日期的相应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2024-09-03 15:06:00 回复
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来计算房屋延迟交付的时长。若开发商未能准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经过合理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之内,如果其仍然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该份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之内能够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该份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日期的部分进行赔偿,以弥补自身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解析:
根据一般的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时期应自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日期起算。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而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利息,并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履行了交付义务,则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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