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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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交付延期之问题,买受人应采取如下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向开发商发出正式书面催告,并明确约定双方应在何种期限内完成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如若催告未能得到积极回应且达至三个月之久,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而选择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024-08-30 12:25:00 回复
关于楼宇逾期交付的维权途径,以下是详细阐述:业主可向开发方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并与其就合同的最终履约期限达成共识。若催告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获回应,业主便拥有了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资格,有权选择退房。同时,这也为业主提供了追责的法律依据,要求开发商对违约行为作出相应赔偿。
2024-08-30 12:02:25 回复
解析:
若房屋交付出现逾期情况,相关维权操作如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催告函,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合同的最终履约期限;在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催告期后,如开发商无法及时履约,购房者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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