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为单位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必须涵盖“非本人自愿的离职”这一要素即可。个人则需要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前往社会保险局完成失业登记手续,进而申请并领取失业金。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也符合此规定,即经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聘用关系或者被用人单位以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方式被迫离开;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与情形。
2024-08-28 10:40:00 回复
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由雇佣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其主要根据为“非员工自愿的离职”这类缘由进行草拟。而当员工持有相关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及户口簿等,再凭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前往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失业补助。该类裁员情况可归纳于如下几个方面:由用人单位主动发起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或是由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违反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被用人单位以辞退、请离、或开除等方式解聘;同时,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如果存在涉及以上内容的其他情形,也可视为劳动者因非个人原因导致的离职。
2024-08-28 09:58:59 回复
解析:
需要提交的文件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须为"因非个人原因导致的离职"。在此之后,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簿前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完成失业登记,进而申领失业金。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或进行辞退、除名或开除等处理:诸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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