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情況來說,勞動者擁有提前三十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用工單位,以解決與該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權利。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向用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即可解除與該單位的勞動合同。
然而,若用工單位存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勞動者便可以隨時解除與該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单位即可结束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符合条件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利随时行使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力,同时也有资格请求单位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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