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请求病假的情况下是否必须提交医院证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员工在申请病假时确实需要提供由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单据,且此类单证中应包含主治医师的签字以及医院的公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对于此问题并未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并非所有的病假申请都必须出示医院的证明。这或许源于各企业及组织所制定的政策与需求存在差异所导致的。综合来看,是否需要医院证明主要还受制于特定的工作单位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员工请病假需否提交医院证明之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首先,许多专家主张员工在申请病假时必须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姓名为就诊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假证明书等材料,且所有上述文件都需包含主治医师的亲笔签字以及该医院的公章予以确认。
此外,请假条亦属于此类常见的必备材料。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员工不必强制性地向雇主提交医院出具的证明。他们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在申请病假时必须提交医院的证明。这或许是由于各企业及机构在政策制定与实际需求方面存在差异所致。因此,是否需要提交医院证明主要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工作单位以及行业规定来进行判断。
解析:
对于在请病假的过程中是否必須取得医院證明,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需要医院证明:鉴于劳工法令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在此方面的具体实施通常需要劳动者向雇主提供诸如由正式医疗机构开具的尋医问诊单据、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病假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而这些文件必须包含主治醫生的簽名以及医院的公鑰章。
此外,请假条等也是常见的必备材料之一。
2.无需医院证明: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請病假必須持有医院的證明。這可能是因為各個企業和機構對此問題的政策和需求有所差異。總體而言,是否需要医院证明主要取決於具體的工作單位和行業規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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