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规定,国有企业所实行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以职工个人薪资为基础,最高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12%,最低则须达到职工工资的5%。
同时,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都不能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中,可以适度调整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然而,关于最终的缴存比例,仍需由当地的住房委员会进行拟定,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之后,再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最后的审批确定。
根据我国国企制度规定,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高于员工工资总额的12%,并且最低限度不可低于员工工资总额的5%。在实际操作中,员工与用人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率均须遵守不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5%这一规定。对于具备财务实力的城市来说,其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可适度提高。而诸如住房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将负责制定具体的缴纳标准,经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审批后并上报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最终核准。
解析:
国有企业所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上限不得超出职工全年收入总额的12%,而下限则不得小于职工全年收入总额的5%。在此基础之上,无论是从职工角度出发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都必须确保在其去年全年收入平均值的至少5%以上。倘若具备相应条件的话,各地区可以适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然而,具体的缴纳比率仍需要住房委员会进行详细拟定,并经过当地政府的严格审核之后,再上报至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等各级政府进行最终批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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