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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情形下,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为:(当前市场价格减去购买价格)乘以70%。对于已经购入并取得了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产权证明满五年时间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而言,他们有权按照市场价格将所购置的住房予以出售。此时,产权持有人需要按照原始购房价格与售卖价格之间的差距的70%比例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经济适用房,这类房产通常是通过集体筹款建造或是由政府实施拆迁安置而成。在交易过程中,买方需支付房产总价值3%作为土地出让金;另一种类型则是非国有的自主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例如,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以及通惠家园等地区便是这样的情况,即该等地段在当初获取土地使用权时便被规划为了经济适用型住宅区。此类房屋的交易期限必须延长至满足五年之后,并且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负担10%的综合地价款。
举例来说,假设在政策正式发布之前,施主出售房产时的定价为原始购买价格的10%。
然而,在政策发布之后,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标准,即产权人需要按照原始购房价格与售卖价格之间的差距的70%比例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更为具体地讲,若出售价格低于市政府发布的同地区类似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那么,必须按照该指导价格来计算价差。
如果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存在争议,产权人可授权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将为购方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符合规定的购房者如按照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即可取得完全的商品房产权。同样,产权人亦可通过按照原购房价格及同地区类似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比例支付土地收益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2024-08-08 18: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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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土地使用权出售予潜在买家时,其最终售价将等于目前市场价值减去购买价乘以百分之七十;
此外,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在领取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便能够出售他们所拥有的此套房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房产,产权人需要按照原始购买价格与出售价格之间价差的百分之七十补足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其他相关款项。
2.经济适用房主要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第一类为经济适用管理型房产,这类物业往往源于集体建设用地或回迁安置房,在交易过程中,买方需支付总房价的百分之三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类则属于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产,例如北京地区的回龙观、天通苑、通惠家园等知名项目,这些房产在申请土地许可时便已被设定为经济适用房类型。针对这类房产,买方在购买后必须等待至少五年方可进行交易,同时还需支付总房价的百分之十用作综合地价款。
3.对于第一类房产(即经济适用管理型),如果要在规定发布日期之后进行销售,产权人需要按照原始购买价格与出售价格的价差的百分之七十补足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反之,如果出售价格低于相关部门公开的同等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售价(以下简称“指导价格”),那么产权人就应该根据指导价格来计算相应的价差。
4.买卖双方如对指导价格存在争议,可决定委任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地产的实际售价进行评估,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将由提出委托方自行承担。倘若购房者希望以市场价购入经济适用住房,并成功获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亦可以选择按照原始购房价格与同等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售价的价差的百分之七十补缴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同样获取商品房产权的资格。
2024-08-08 16:1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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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已经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家庭来说,出让土地的流程是按照普遍的市场价格与购置价格之差乘以70%来计算得出的。当该家庭在拿到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就具备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出售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在此过程中,产权所有者需要根据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之间的差异支付70%的土地收益款项。
2.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由政府进行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这类住房通常是由集体出资建设或以拆迁后的原有房屋作为安置的方式修建而成。在交易时,消费者需支付3%的土地出让金;另一类则属于根据经济适用房审批结果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如北京的著名小区回龙观、天通苑以及通惠家园等。这类住宅的交易期限需要满足五年条件,买卖过程中需要支付总价格的10%作为综合地价款。
3.在政策发布日期起实施之前所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土地需支付出售价格的10%作为增值款;自政策发布日期起,产权所有者须按照原购房价格与出售价格之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项。若出售价格低于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也称作指导价格),则需参照此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4.如果买卖双方对于相关的指导价格持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委托具有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用则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购房人如按市场价购买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便可获得商品房权属。产权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将原购房价格与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的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以此取得商品房权属。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2024-08-08 14:56: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