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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第59条)的明文规定,当员工患有疾病或者遭受非正常工作失误时接受医治的期间内,企业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该名员工相应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金或许无法满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低于这个最低标准的80%。另一方面,同样是依据第74条规定,对于部分悠闲的在职员工、长期休假的员工、长期生病请假期的员工、被外派至其他机构工作的员工以及带薪上学的员工而言,他们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其中社会保险费用仍需依照相关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及个人继续承担并足额缴纳,这一期限将计入他们的累积缴费时间中。
2024-07-24 18: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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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中所述,员工在遭受疾病或非工伤所导致的伤害而接受治疗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法规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他们对应的病假工资或者是疾病救助费。这笔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确保不小于这个标准值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该文件七四条还补充说明了:对于那些公司的富裕职工、长时间请假的人员、长期因病缺勤的人士以及被借调在外的员工以及享受带薪学习机会的人员来说,他们所在的公司应当依法继续承担并负责其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工作。在此期间,这些统计数据仍然会被视为他们最终贡献的社保缴费年数之一。
2024-07-24 18:0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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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59条明确的规定,当员工在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进行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支付员工的病假薪酬或者疾病救济款项,而支付的病假薪酬或者疾病救济款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一标准。
同时,该《意见》的第74条也强调了那些因为企业工作安排调整而造成剩余劳动力、长期休假以及长期生病请假的员工、借调到其他部门的员工以及享受带薪学习福利的员工,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由原本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并且在缴纳这些保险费用的这段时间也应当被计入成为个人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07-24 17:3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