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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我的回答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 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管制性强制规范属性,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外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无效派遣.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和逻辑,我国法 律应增设无效派遣向企业直接用工转化的处理管道,并取消《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中与“三性”岗位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制度设计,以保证法律条规之间 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世界先进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划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行业的规制方式 容易产生“规制失灵。
2018-01-23 19:38: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