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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内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由院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其他人员的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审判人员的回避,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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