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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车位未签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滦* 广西-北海 合同订立咨询 2024.05.16 16:39:00 364人阅读

预售车位未签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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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交易活动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合约签订的施行人必须具备与之相符的、足以实施该项行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合同的条款理应由缔约各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充分表达其真实与善意的意愿;
最后,合约的约定内容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不管是经过正式的公开签署还是秘而不宣的私下协商,这样的合同都会在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轻率地改变主意或违约,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05-16 16:41: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办证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登记过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第一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登记过户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应履行的手续,不登记不产生房屋权属的转移物权效力,并不影响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的两个法律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作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
(六)项中的规定实际是属我国法律与理论上长期以来受“不登记便无所有权”学说影响的结果。如果机械地按这样的规定执行,有损于交易安全和财产现实占有关系的稳定。而这种“不登记便无所有权”的观念已得到了法律上的矫正。从《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物权法将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结果在法律上进行了区分,即明确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相互的两个行为。房屋买卖最直观的流程应是:当事人达成协议——买卖合同生效——转移标的物之占有——登记——取得权利凭证。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对转让房屋进行登记的先决条件,是否取得房产证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而登记是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登记只产生该房屋买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排斥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不得收取费用,否则,签订车位的预订合同(非销售合同: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有后果,仅明确购买意向及车位价格、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及交费时间,个人认为没有违法所得,风险可控,类似房屋认购书),效力如何,是行政违法,但是,这里不是预售合同。二问题,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结论。这里存在解释的空间、合同效力如何。依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是无效的、销售管理办法,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而是预订合同,个人认为司法实务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收费,要受处罚。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不收费的意向认购书签订,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依现行房地产管理法:一。参考

不得收取费用,否则,签订车位的预订合同(非销售合同: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有后果,仅明确购买意向及车位价格、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及交费时间,个人认为没有违法所得,风险可控,类似房屋认购书),效力如何,是行政违法,但是,这里不是预售合同。二问题,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结论。这里存在解释的空间、合同效力如何。依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是无效的、销售管理办法,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而是预订合同,个人认为司法实务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收费,要受处罚。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不收费的意向认购书签订,是否属于销售行为、依现行房地产管理法: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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