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上班期间因酒精作用导致死亡,但尚未达至醉酒标准,并且满足于在日常正常上下班时间段内及正常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受其支配而发生死亡现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事故;
然而若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了。
解析:
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饮酒过量致死时,若其摄入酒精含量并未到达法定醉酒标准,并且通过相关调查确认属于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地内因执行职务而丧生的情况,该案例将被视为工伤事故。
反之,倘若员工的确已达醉酒状态,那么就不能确立为工伤事件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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