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激励手段乃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中的首选策略之一。对于此项制度,其明确要求如下:
首先,股权激励计划涵盖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针对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机制,以公司股票价值作为实施该计划的核心指标;
其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主要针对管理层成员或普通员工,通过发放特定类型的限制性股票来实现奖励目的;再者,限制性股票则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按照事先设定的条件,向特定数量的激励对象授予的一种特殊股票;
最后,激励对象仅能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等条件后,方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取收益。
解析: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乃是股权激励策略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此项方案旨在明确执行以下四条细则:
首先,所谓“股权激励”乃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例如上市公司,对其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以及其它内部职员的长期性激励措施,其核心在于将公司股票视为核心标的;
其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则是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向管理者或者普通员工发放有限制的股票奖励,来实现进一步的激励效果;
第三,“限制性股票”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
最后,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事先设定的工作年限或者达成相应的业绩目标之后,才能够出售这些限制性股票,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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