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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二倍工资

王* 甘肃-定西 工资福利咨询 2024.05.11 10:19:00 493人阅读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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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合同期满且未进行续签时,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认定为法定条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标准工资:若用人单位在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未能与其职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其应对职工从第二个月起到满一年为止这段时间内,按照职工每月应得工资的两倍进行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也应该对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24-05-11 12:2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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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续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满足以下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劳动者仍可主张获得两倍工资的赔偿: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自雇佣劳动者之日算起一个月以后、一年以内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每季度两倍的工资;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开始,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季度两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工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4-05-11 10:21:00 回复

没续签合同是要给劳动者二倍工资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
若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还有疑惑,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3、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该问题之所以产生争议,源于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争议。上述第二种意见就是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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