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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周* 甘肃-武威 劳务派遣咨询 2024.04.16 17:15:19 368人阅读

劳务派遣费用是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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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用人单位将员工薪资直接兑付给受雇之劳务派遣人员,那么此薪酬额度即作为国家规定之“职工工资总额”,因此,此部分薪资也必须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条提及的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限额基础中。反之,倘若用人单位选择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福利,这一开支应当被视为是劳务费用的支出,企业需要获取正式发票以便记录在案,这种情况下,这些薪酬并不构成了用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就无法成为计算相关费用计提限额的基准数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024-04-16 17:26:26 回复

加班工资是派遣工按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所以根据规定: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企业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除了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工应当与用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的,所以劳务人员的加班费一般由用工企业发给派遣工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综上所述,如果实际用工单位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关费用时,实际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证据证明未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含福利费、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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