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59条明确的规定,当员工在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进行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支付员工的病假薪酬或者疾病救济款项,而支付的病假薪酬或者疾病救济款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一标准。
同时,该《意见》的第74条也强调了那些因为企业工作安排调整而造成剩余劳动力、长期休假以及长期生病请假的员工、借调到其他部门的员工以及享受带薪学习福利的员工,他们的社会保险费用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由原本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并且在缴纳这些保险费用的这段时间也应当被计入成为个人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总局199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中所述,员工在遭受疾病或非工伤所导致的伤害而接受治疗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法规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他们对应的病假工资或者是疾病救助费。这笔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确保不小于这个标准值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该文件七四条还补充说明了:对于那些公司的富裕职工、长时间请假的人员、长期因病缺勤的人士以及被借调在外的员工以及享受带薪学习机会的人员来说,他们所在的公司应当依法继续承担并负责其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工作。在此期间,这些统计数据仍然会被视为他们最终贡献的社保缴费年数之一。
专业解答《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员工患病或受伤治疗期间,公司应支付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款,款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其百分之八十。第74条强调,因企业调整造成剩余劳动力、长期休假、长期生病请假、借调或带薪学习的员工,其社会保险费用仍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纳时间计入个人缴费年限。
专业解答休病假超过多少天都是不可以扣整个月奖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我国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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