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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办暂住证明需要什么

周* 广东-韶关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3.28 12:58:27 460人阅读

去派出所办暂住证明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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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申请办理暂住证所需准备的相关文件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
2.如您在本市具有固定居所(包括农户),请提供户主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如果您是租住的房子,则还需出示租赁房屋的合法合同或者协议,且证件上的地址必须与您目前暂住的实际地址保持一致,户主应当明确您当前具体的居住详址;
3.若您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建筑工程内部或需集体有限期内办理暂住证,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名册,其中须包含流动人员的名称、性别、出生地、现暂住地址以及公民身份编号、工作地方、联系方式等信息;
4.如果您暂时居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类旅店业单位,除了证明人的合法身份外,还需提供来自该旅店业单位的在住证明;
5.请提供您近期拍摄的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024-03-28 13:04:06 回复

你好,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开不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公安机关是有权罚款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案底,同样可以到居住附近的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有案底不能申请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扩展资料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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